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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中国乐谷建设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2012-09-10
为加快“中国乐谷”建设,促进平谷区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 区政府设立“中国乐谷”专项资金,每年3000万元,连续3年。主要用于对在“中国乐谷”投资的企业及音乐人的扶持,亦可作为融资基金。 
    第二条 到“中国乐谷”投资建厂的乐器制造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价格按现行工业用地价格的一半收取。
    
    第三条 入驻企业需租用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前期生产的,三年内免租金。 
    
    第四条 在“中国乐谷”投资并完税的企业,年纳税总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形成的区级财力达到20万元以上,可享受区级财政扶持,享受期限为5年。扶持标准:
    (一)企业年纳税额形成区级财力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形成区级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纳税额形成区级财力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形成区级财力的55%给予奖励;
    (三)企业年纳税额形成区级财力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形成区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2010年以后新入驻“中国乐谷”的企业,在平谷区完成上市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对在“中国乐谷”投资建设大型演艺设施的企业,区政府全额补贴设施日常维护费用,期限为5年。 

    第七条 在“中国乐谷”举办万人规模以上大型音乐活动的,经审核后给予活动经费50%的补贴,一次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举办乐器制作、演奏等国家级或世界级大赛的,区政府提供前3名获奖人员的奖金。 

    第八条 入驻“中国乐谷”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经审核后给予贷款贴息扶持。一个企业仅限一笔,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比例为单笔贷款利息的50%,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期限3年。 

    第九条 国内外著名音乐制作、传播、经纪公司在“中国乐谷”注册或实地办公的,区政府给予办公用房补贴。
    (一)需自建办公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建设前期可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二)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区政府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助 使用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申请租房补助的文化创意企业,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 退还全部补助。 

    第十条 入驻企业年销售收入或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安排本地职工100人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国内外著名的音乐人、音乐家、乐器制作大师到“中国乐谷”投资,且为平谷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帮助解决进京户口,并奖励平谷区100平方米左右普通住房一套。 

    第十二条 国内外著名音乐人(单位)在“中国乐谷”利用规划山体建设地下音乐制作室的,免费提供建设场地。租用设施的,3年内免租金。 

    第十三条 国内外著名音乐人到平谷城区购买居住用房的,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奖励为平谷区引进文化创意企业、资金的中介组织和中介人(国家公务员除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 元。
对中介组织及中介人的认定工作由项目引进单位申报,中国乐谷管理委员会负责确认。 

    第十五条 中国乐谷管理委员会为入驻企业及音乐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全程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免收全部手续费。 

    第十六条 本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及北京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扶持政策仅针对在“中国乐谷”投资音乐文化类产业的企业及音乐人,相关条款如与区内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叠,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乐谷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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