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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谷区博士后工作站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人社局   2017-12-0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人才发【2016】2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站的支持力度,现将《平谷区博士后工作站资金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平谷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docx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06日
附件:
  平谷区博士后工作站资金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能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博士后工作站,加强博士后工作支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资金补贴是指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站资金补贴对象为:在平谷辖区内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进站的博士后。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站资金补贴坚持科学公正、突出区域产业发展重点的原则,鼓励博士后创新和超越。
  第二章  资金补贴金额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对于区内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进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科研专项资金补贴。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站资金补贴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科研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请程序及拨付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资金补贴申请程序:
  (一)工作站提交《平谷区博士后工作站资金补贴申请表》纸质(一式3份)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进站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资金补贴名单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将资金补贴划拨到设站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获得资金补贴的博士后工作站,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博士后的资金补贴实行专账管理与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获得资金补贴的工作站应在博士后出站前将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获得补贴的工作站由于博士后提前离站、退站等原因而导致其所负责科研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将剩余资金补贴用于设站单位其他进站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条  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博士后工作站资金补贴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补贴的单位对博士后资金补贴的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平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跟踪了解博士后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科研成果,获资助的博士后出站时形成报告,向平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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